2007年12月4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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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子女抚养权问题
周吉

  夫妻离婚以后,因子女抚养权问题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屡见不鲜,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抚育费的分担等问题,既涉及到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自身利益,更关系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值得关注和思考。

  子女抚养权归属何方?
  案情:王女士从家乡来到某地打工,后在当地恋爱、结婚、生育一子。然而在孩子出生后不到一年,王女士与丈夫的矛盾逐渐升级,最终王女士将丈夫诉诸法院,在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还要求得到儿子的抚养权。而丈夫以自己为本地人、生活条件相对优越为由,坚持由自己抚养儿子。最终,法院判令孩子由王女士抚养。
  评析: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养问题秉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审判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一般随母方生活。这是考虑到处在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本案中男方虽然有相对较好的抚养条件,但女方也具备基本的抚养条件,而孩子未满周岁,交由女方抚养显然更有利其成长。

  子女抚育费支付到何时为止?
  案情:王先生和李女士因感情不合而协议离婚,在协商10岁女儿的抚育费时产生了较大的分歧。王先生认为他只要支付女儿到18周岁所需的抚育费即可,而李女士则认为,大学教育已经日益普及,女儿将来读大学的费用也应由父母承担,不应限定在18周岁。在纠纷诉至法院后,通过法官的明法晰理,李女士放弃了自己的这一请求。
  评析:根据法律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对于抚育费的支付方式,原则上要求定期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给付。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子女抚养权是否可以变更? 
  案情:姜女士与林先生于1999年协议离婚,约定4岁的儿子由经济条件较好的林先生抚养。后林先生因忙于生意忽视了对孩子的教育,自2005年起,已经上小学的儿子开始频繁到姜女士处居住、生活,姜女士事实上承担起了儿子的抚养责任,儿子也更愿意和母亲一起生活。2007年,姜女士向法院提出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求。
  评析: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但一方提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具备充分的理由。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本案中,姜女士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子女探视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案情:张女士与罗先生2006年在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孩子由男方抚养。此后,张女士向罗先生提出探视子女的请求,罗先生因故未予同意,为此张女士诉诸法院要求保护其探视权。最终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张女士有权每月探视儿子一次,并规定了具体的探视时间和地点。
  评析:探视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子女抚养权问题,但其往往和子女抚养权紧密相关,最近这类问题引发的冲突也越来越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法院在原则上支持张女士探视儿子的权利,但至于具体的探视时间和地点要结合孩子生活实际作出具体明确的安排,防止由此引发的纠纷再次伤害孩子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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